日照市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市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日照第五中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执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区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7581336X。
法定代表人:胡善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第五中学,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组织机构代码:49455018-3。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第五中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9月3日向东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依法立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鲁11执监26号执行裁定,裁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鲁11执250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第五中学名下车牌号码为鲁L×××××号车辆。
2018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和解除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守吉
审判员  山世增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