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7581336X。
法定代表人:胡善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尼罗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99号招商促进一局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641J9A。
法定代表人:赵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龙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尼罗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依据为(2020)鲁11民终80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990804.3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情况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企业信息、住所地信息及公司注销情况,目前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等,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并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练常
审判员 徐国安
审判员 刘泽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