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91民初63号
原告:山东某某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某某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对被告的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某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