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丰林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财保187号

申请人:四川鑫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水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525225X3。

法定代表人:陈永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涛,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丰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思陇镇平安村委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675026073T。

法定代表人:张作香。

申请人四川鑫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丰林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某采矿权,保全数额100万元。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保全风险及保全限额,申请人已知悉并确认,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某采矿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数额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鑫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周章琳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钟 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汤 尧

书 记 员  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