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保294号
申请人:四川鑫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水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525225X3。
法定代表人:陈永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涛,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丰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思陇镇平安村委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675026073T。
法定代表人:张作香。
申请人四川鑫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丰林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财保18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7月2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南宁丰林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采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编号:C4501262010117130084004)项下的采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财保18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