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61号
申请人:广汉广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807249722。
法定代表人:欧阳义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云,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泰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256号德阳.汇通大厦B栋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97071699T。
法定代表人:李洪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广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汉广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就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愿意在9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汉广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泰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汉广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方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