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3438号
原告: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庭兴。
被告:湖南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苗族,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
原告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