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住贵州省乌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杨华(特别授权代理),均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80556U,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瑞丰新城5号楼C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徐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0502民初103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购买有价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502执6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延华
审 判 员 刘维华
审 判 员 高 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瑜
书 记 员 赵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