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执32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26日生,贵州安顺,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瑞丰新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80JJ6U。
法定代表人:徐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平安路与北关路交汇处附近东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JJ6J0069287。
法定代表人:徐刚,系该局局长。
关于***与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民终3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载明“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一百二十二点九七万元(122.97万元)及利息(以122.97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3日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款账户,被执行人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等待执行异议结果出具后再作处理,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舜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奚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