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织金县。
委托代理人:汪海(特别授权),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瑞丰新城5号楼C栋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80556U。
法定代表人:徐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织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织劳人仲字(2019)第L-3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一次性向其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3481.3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银行存款509.55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限额冻结,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9.55元不要求扣划。
3.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瑞丰新城5号楼C栋403室调查其经营状况,经查,该公司现未在上述登记地点经营办公,现经营地点不明。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徐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发布执行悬赏,但至今未收到对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的举报。
8.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财产报告令后,未报告其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徐平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徐平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函请公安机关对徐平的下落进行查找。
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除本院查明的财产状况外),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明确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银行存款509.55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义林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罗天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喻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