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449号
原告:**发,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南侧绿舟南路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6717672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市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明望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428878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发与被告日照市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发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发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