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发、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449号 原告:**发,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南侧绿舟南路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6717672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市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明望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428878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发与被告日照市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发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发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