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殷月歧与日照市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22民初***92号之二
原告:殷月歧,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富,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明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4***878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殷月歧与被告日照市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殷月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殷月歧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7元,减半收取1753.5元,保全费1470元,均由殷月歧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