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0103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被执行人: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青01民终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保证金95000元、结算款857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25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526元,合计人民币1101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产权登记,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协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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