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青执2号
申请人: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607761-8,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军民街福顺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尕林路iv>
法定代表人:霍德存,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青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青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由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智建
审判员  董志军
审判员  邵凤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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