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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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1执恢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军民街福顺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0686077618R。

法定代表人:王志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永,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尕林格会信用代码91632801757438303K。

法定代表人:李元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90572119.87元。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572119.87元中扣除代扣代缴发票金额为123852980.68元的税款后的剩余工程款;一审案件受理费501485元,减半收取250743元,由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743元,由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共计59198826.6元,2021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案款59198826.6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1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案款59198826.6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1月起被执行人每月支付900000元,直至付清本案案款59198826.6元。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01执恢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晓东
审判员吕剑
审判员王维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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