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支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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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2801民初125号

原告: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支军,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支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甘肃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