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尔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德尔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民初85号
原告(案外人):安徽德尔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井湖湾大市场******网点。
法定代表人:何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路,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iv>
法定代表人:阿拉其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军,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井湖大市场iv>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该公司法务人员。
第三人: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江南文化园**iv>
法定代表人:林水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该公司法务人员。
第三人:安徽江南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井湖大市场内v>
法定代表人:乔东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安徽德尔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第三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江南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德尔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德尔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德尔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59元,减半收取21429.50元,由安徽德尔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冬松
审 判 员  方 彤
人民陪审员  刘 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小江
书记员汪颖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