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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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102执3196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安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安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8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3635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后,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次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有28281元存款予以冻结,因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赔偿责任,且两被执行人之间正在就工程款结算事宜进行诉讼,本案暂不能扣划;
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日照市车管所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日照安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崇强拘留十五日;
7、被执行人日照安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00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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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吴志丹
审判员 杨永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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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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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柏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