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恢39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20522.3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的(2021)鲁1102执3577号案件未履行。现于2022年4月1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支付申请执行人310000元,执行费470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