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异10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孙皓,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经营者:时翠萍,女,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2021)鲁1102执3577号]。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执3577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异议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6××××95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230.34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案涉款项所在的账户系由其和山东荣安集团、
中国工商银行日照开发区支行共同建立的建设领域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请求解除对案涉款项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答辩称,1.异议人没有提供其与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分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其符合《保障农民工支付条例》规定的身份关系。2.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被查封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首先,根据《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五条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须用农民工本人实名登记,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本人账户。用人单位编制制作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用于备查,该台账至少保持3年。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流水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证实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果异议人不能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流水,答辩人申请法院依法调取该银行流水。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须专户专用,不能用作他用。异议人应当提供银行流水,证实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异议人该账户用于支付材料款等款项,那么其主张该账户不能冻结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存在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为了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已经支付完毕,那么账户内的存款答辩人有权申请法院冻结。综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请求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异议人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一份,载明“甲方(发包人):山东荣安集团-日照开发区分公司乙方(总承包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丙方(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北李广场工程项目。根据建筑工人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信息报送等服务。第一章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建筑工人工资专户的开立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建筑工人工资专户,用于北李广场项目建筑工人工资的发放。第二条建筑工人工资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甲方(签章):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分公司乙方(签章):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丙方(签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协议签订日期:2019年5月30日”;证据2.工资支付专户备案表一份,载明山东荣安集团为北李广场西区项目的建设单位,异议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工资支付账号为1616××××9550,监管银行系中国工商银行,审核已满足“签订专户托管协议、监管银行满足要求、现场考勤设备满足要求”三项要求,审核意见为同意;证据3.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载明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分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异议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工行日照开发区支行1616××××9550账号转款480000元,摘要备注“北李保证金”;证据4.《代发工资/批量代付业务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第二条业务范围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代理:代发工资业务(代发工资业务批量代付业务)……甲方: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章)孙皓(章)日期:2019年6月17日”;证据4.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一宗,载明异议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通过付款账号1616××××9550向谢红梅、阳德斌、谢奉明等24人支付‘2021.8.5班组工资’300000元、向庄会芬、宋百满、宋百峰等6人支付‘21.8.13+零工工资+6人’27970元、向庄会芬、宋百满、林瑞鸿支付‘工资及零星计划-7人-21.8.10’35960元、向王范庆、吴礼平、王素梅支付‘机械检测及零工2021.7.27-8人’32510元、向滕超、郭翠萍支付‘专户工资地暖-滕+7.21’40000元。
经审查查明,异议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鲁110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320522.34元及利息(利息以320522.3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因异议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2021)鲁1102执357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鲁1102执3577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异议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6××××95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230.34元。
另查明,案涉款项所在的账户系异议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北李广场西区项目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本案中,案涉款项所在的账户系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案涉款项的查封存在不当,异议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1)鲁1102执3577号之一执行裁定对异议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6××××95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230.34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明
审判员 隋秀芹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魏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