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执复3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后山前村。
经营者:时翠萍,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617号。
法定代表人:孙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永强租赁站)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执异10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查明,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业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永强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鲁110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展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永强租赁站租赁费320522.34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展业公司未履行义务,永强租赁站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2021)鲁1102执3577号]。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鲁1102执3577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展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6××××95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230.34元。另查明,案涉款项所在的账户系展业公司用于支付北李广场西区项目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本案中,案涉款项所在的账户系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根据上述规定,该院对案涉款项的查封存在不当,展业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撤销(2021)鲁1102执3577号之一执行裁定对展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6××××95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230.34元的执行。
永强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根据《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须用农民工本人实名登记,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本人账户。用人单位编制制作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用于备查,该台账至少保持3年。但是展业公司仅提供部分银行流水,未提供完整连续的银行流水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不能证实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须专户专用,不能用作他用。展业公司也应当提供银行流水明细,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展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存在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如果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已经支付完毕,那么账户内的存款就可以冻结。综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展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请求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执异108号异议裁定;冻结展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6××××95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230.34元并依法扣划。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案涉款项所在的账户系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根据人社部发[2020]93号《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程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案涉工程尚未完工且展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存在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故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展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6××××95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230.34元的执行,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复议申请,维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执异108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宗忆
审 判 员 姚 艳
审 判 员 周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汤承文
书 记 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