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357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后山前村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78431。
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617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11006138078431。
法定代表人:孙皓。
被执行人:***,女,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山东路61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永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0522.3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次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但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故无法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小额银行存款,暂未处置;
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
4、通过日照市车管所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车辆;
5、经线下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另案中的执行款,其余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诉前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系轮候查封,故无权处置;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法乐红
审 判 员 杨永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柏发斌
书 记 员 周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