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91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汉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世鹏,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78431。
法定代表人:孙皓,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缴纳至本院,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191执621号案件已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