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7337号
原告: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8078431,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孙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荣安广场H区。
被告:***,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荣安广场H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魏培培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