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191民初2288号
原告:日照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公司员工。
原告日照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日照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照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653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2月28日签订《GRC欧式构件供应及安装合同》,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为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仅支付312000元,至今尚欠46538元未付。
被告日照某建设有限公司辩称,经双方对账,总工程款354000元,被告已支付312000元,未支付42000元。愿意调解处理,用酒水抵顶全部款项,或酒水抵顶一半工程款,剩余一半工程款于2024年3月31日前付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42000元;
二、驳回原告日照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照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2元,被告日照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