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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日照某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356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鲲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某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84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某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