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15185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系原告女儿),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784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