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102执6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安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莒州路滕家村2号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6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安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1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1034022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后,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次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有少量存款可供执行;
3、经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通过日照市车管所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