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市东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1102民初9806号 原告:***,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汶山村一组1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5********。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海安路大古城村335省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N2J8C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东路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784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东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12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起以11200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5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原告受日照市东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雇佣从事荣安广场C区玻璃幕墙施工项目,接受被告管理,原告与被告约定每日工资350元。项目完工后,日照市东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11200元,至今尚未支付。而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账户专列,未依法建立应当对日照市东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工资在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有考勤记录、拖欠明细予以证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日照市东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劳务费11200元; 二、被告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日照市东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2022年12月30前支付给原告***;被告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东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日照市东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