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宝丰乡二级站新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30327839(1-1)。
法定代表人:刘传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054X0。
法定代表人:何立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2018)皖1503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宣圣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雨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