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宝丰乡二级站新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30327839(1-1)。
法定代表人:刘传许,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27064N。
法定代表人:徐飞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