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4307号 原告: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宝丰乡二级站新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3032783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文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3302256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