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执1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名单;二、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