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3财保340号
申请人: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宝丰乡二级站新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30327839(1-1)
法定代表人:刘传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室1801-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054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裕安区宝丰安置房工程)处工程款12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裕安区宝丰安置房工程)处工程款1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