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8783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闺臣,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2340。
法定代表人:万竹青。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瑜
书 记 员 张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