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2102号
原告:昆山晓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陆石路199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成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珊,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2340。
法定代表人:万竹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晓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晓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徐 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梦亚
书 记 员 周敏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