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9854号
原告:***,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沁,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童天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天祖,男。
被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邵栋波。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20年8月4日,因被告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和解赔偿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马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嘉敏
书 记 员 何俊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