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36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海门镇洪发钢扣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T1AEK01,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8345461X1,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亚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PQ8H1N,地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海门镇洪发钢扣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亚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7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亚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海门镇洪发钢扣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就现有证据查无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此,本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中止(2021)苏0684民初7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