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童天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金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26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该案,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届时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任何正当理由。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