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91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232280056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孙方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交付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百发居委会百发小区17号楼4单元3层东湖(17号楼4单元K401室)楼房一处,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本院依法对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百发居委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对该涉案房屋现实际居住人***进行调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不应对异议人的房产进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盛坚
审判员***
审判员*宁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