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异3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路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日照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申作伟,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第三人:**,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已经与被执行人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会升
审判员仝桂香
人民陪审员*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