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91民初360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曾用名:***),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许阳
书记员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