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财保359-1号
申请人***,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丁杰,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路阳,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兴业四季春城南区7#8#13#14#)150万元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5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兴业四季春城南区7#8#13#14#)150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查封期限为2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