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91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835112-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日开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日照兴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扣划工程款14192元。现被执行人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