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16)湘0181民初2527号***与湖南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81民初2527号
原告***,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新新家园**及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周岳。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叶有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湖南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