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11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方圣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曲美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海刚,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裘建新,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上海方圣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圣公司”)、上诉人上海万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虹公司”)、裘建新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38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四项,改判万虹公司、裘建新承担违约金1,005,000元,扣减因大厅吊顶垮塌造价122,820元,因大厅吊顶垮塌修复费用44,105元,营业损失560,000元,共计1,731,925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方圣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方圣公司的诉累。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5601号民事判决的逻辑,裘建新是转包合同的承包人以及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其才能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因此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在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下,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合同无效,万虹公司、裘建新也应当承担造成方圣公司的损失。
对于方圣公司的上诉请求,万虹公司、裘建新辩称,不同意方圣公司的上诉请求。系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方圣公司正常使用近一年再启动质量及修复鉴定不公平,也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万虹公司与裘建新之间仅是朋友帮忙,方圣公司明知系争工程是裘建新个人做的,为了通过消防和物业的监管需要,才找万虹公司盖章,不存在方圣公司所说的转包分包的法律关系。
万虹公司、裘建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三项,改判驳回方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不应启动质量及修复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方圣公司为逃避付款责任,拒绝对系争工程进行验收即于2018年12月投入经营使用,一年后又以质量问题主张权利,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现一审法院启动质量鉴定,因存在自然损耗、使用不当等原因,鉴定不能客观反映完工时的质量情况,不应采信。一审中,委托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测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建议修复方案》及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测量师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因同测公司不具有相关鉴定资质,所出具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等原因,不应被采信。
对于万虹公司、裘建新的上诉请求,方圣公司辩称,不同意万虹公司、裘建新的上诉请求。鉴定意见书明确质量问题并不是使用所产生的,万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方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方圣公司与万虹公司签署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2、裘建新支付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金1,005,000元;3、裘建新按鉴定意见承担修复费用672,698.73元;4、大厅造价122,820元在总工程款中扣除;5、裘建新赔偿方圣公司维修费用44,105元;6、裘建新承担方圣公司因维修大厅吊顶产生的营业损失560,000元(根据历月营业收入计算);7、万虹公司就裘建新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7日,万虹公司进入上海市静安区大融城四楼进行装饰装修。2018年11月7日,方圣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万虹公司(承包单位,乙方)签署《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接上海市静安大融城KTV装饰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工程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大融城四楼,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7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8日。工程合同价款闭口价为3,350,000元。工程施工中发生变动按实际工程量同步签署补充协议。图纸由甲方负责出具,并提供给乙方。图纸提供日期为开工前7天。若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应由其按时完成的工作,并影响工程进度,则工期顺延。因甲方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24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乙方须按设计和甲方要求填写采购材料、设备报审表,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的品牌、价格、规格、颜色、样式等在采购前需征得甲方书面认可或甲方直接采购。凡与设计和甲方要求不符的材料设备,甲方代表有权拒绝验收。未经甲方验收的材料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及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含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事故诉讼、相关费用赔偿等一切责任后果),如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财产重大损失等其他重大损失,除赔偿甲方或第三方一切损失外,还应当按照第17.1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并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报告。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在15天之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保修内容、范围:由乙方承包的所有合同内容,均属保修范围内的工程。保修期内,乙方需承担相关保修义务,否则视乙方严重违约,应根据甲方的损失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处损失包括甲方委托第三方或自行修理所支出的费用、因维修而造成的甲方营业损失及其他甲方一切损失。在保修期内,如因乙方原因致使返修,乙方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所有损失。保修期限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非合同双方过错责任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认违约责任。第17.1条约定,乙方无故中止、终止合同,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违约金(合同违约金按暂定合同总额的30%计算)。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的,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有特殊规定外,应另行全额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或因其过错责任导致工程延期或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月,万虹公司竣工,但双方未办理验收。
2018年12月24日,方圣公司经营的KTV正式开业。
2019年1月1日,裘建新与万虹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内容为,系争工程系由裘建新与方圣公司商谈签订,且裘建新具体负责该工程全过程的施工管理,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及支付工程所需材料款。现该工程已完工。万虹公司合法享有方圣公司静安大融城KTV项目工程款债权,万虹公司也知悉该项目工程款拖欠情况并自愿受让,现双方达成以下债权转让协议:经双方商定,万虹公司就方圣公司享有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工程款3,35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等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合同权利一并转让给裘建新,由裘建新向方圣公司主张债权;裘建新应承担该项目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即因履行2018年11月7日与方圣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工人工资、供应商材料款、以及与方圣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等。如裘建新未清偿,致使万虹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万虹公司有权向裘建新追偿。
2019年1月24日,方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曲美璇(甲方)与裘建新(乙方)签订了《协议承诺书》,内容为,甲方于2019年1月30日前结清总额3,350,000元装修款项的60%,其中已支付1,800,000元,剩余210,000元,其余按合同条款处理。
2019年1月29日,方圣公司向万虹公司发出《告知函》,内容为:双方达成协议后,万虹公司的代表裘建新以各种理由导致竣工时间严重逾期,给方圣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万虹公司的施工亦不符合合同约定,2019年1月13日,在KTV作经营前准备时,一间包厢内发生不锈钢门把手掉落事故,致使到场体验的试听者遭受人身伤害,给方圣公司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裘建新多次至方圣公司办公室内无理取闹的行为,给方圣公司造成巨大的精神及声誉损害,要求万虹公司遵守法律及合同约定,约束万虹公司工作人员。
2019年4月23日,万虹公司向方圣公司发送《回函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方圣公司2019年1月29日《告知函》中关于履行《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的相关问题与事实不符,万虹公司并无违约。鉴于方圣公司拖欠工程款未付,万虹公司已于2019年1月1日依法将对方圣公司享有的全部工程款债权及相关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裘建新,与此转让债权包括合同相关的违约金、利息债权及合同相关权利。方圣公司也已向裘建新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请方圣公司接到通知后继续向裘建新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方圣公司收到万虹公司函件后,又向万虹公司发送了《答复函》,内容为,方圣公司并无违约行为;万虹公司在施工中存在竣工时间逾期、施工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行为,方圣公司有权要求万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系方圣公司与万虹公司签订,万虹公司声称已将全部工程款及相关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裘建新,但方圣公司未收到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通知,该转让也未经方圣公司同意,故该转让对方圣公司不发生效力;《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的合同主体系方圣公司与万虹公司,裘建新只是万虹公司的项目代表人,合同并非由方圣公司向裘建新履行义务。
2019年6月23日,方圣公司发送《装修施工事故处理告知函》给万虹公司,称因2019年6月发生严重的天花顶垮塌事故,函告万虹公司限其于收到函件后次日前至事发地(沪太路1111弄大融城4楼“sherryktv”)处理后续事宜。同月28日,裘建新、万虹公司共同回复方圣公司,表示其派人到现场核查事故原因及协商维修方案后得知,2019年6月17日,两名物业维修人员攀爬天花吊顶维修空调漏水时,踩踏造成天花吊顶变形,导致不锈钢脱落,不存在天花顶垮塌事故。方圣公司有意拖延9天时间后报修,隐瞒事实真相。
一审法院另查明,方圣公司已支付装修款1,800,000元,其中1,7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裘建新个人账户,100,000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裘建新。
一审法院又查明,因方圣公司拖欠工程款,裘建新于2019年6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方圣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退还装修保证金,案号为(2019)沪0106民初25601号。
一审审理中,基于方圣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系争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鉴定。2020年1月6日,同测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系争工程的吊顶工程、电气工程及隔音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给排水工程、防水工程及其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规范要求、影响使用;地面工程、饰面板工程及涂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规范要求、影响美观。《鉴定意见书》中,同测公司制作《静安区大融城四楼PARKSHERRYKTV建议修复方案》,建议拆除吊顶,重新制作安装,长度超过1.5m的吊杆设置反支撑;未穿管导线穿管、固定;拆除空鼓地砖,重新铺设地砖;隔墙木龙骨进行防腐防火处理;重新固定、注胶金属饰面板和玻璃隔墙接缝;卫生间地面重新进行防水处理,重新铺设地砖;拆除沙发区下部原有复合板及龙骨,使用素混凝土填充垫层等。万虹公司和裘建新认为,方圣公司拒绝验收系争工程,于2018年12月底将系争工程投入使用至今已近两年,本案不应启动鉴定程序,并就《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如下:1、意见书没有提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鉴定人员未提交《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相关证号,无法确认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2、系争工程使用近一年后进行的质量鉴定,存在自然损耗、使用不当等原因,鉴定不能客观反映完工时的质量情况;3、修复方案仅加盖鉴定单位公章,无鉴定人员签字,鉴定形式不合法,《鉴定意见书》目录范围没有修复方案项目,修复方案不属于鉴定书的组成部分;4、吊顶主龙骨间距超大的原因是吊顶内有各类风管,有些地方无法打丝杆;5、吊顶丝杆反支撑的作业是当室内产生负风压的时候,控制吊顶板面向上移动,本场所室内空间小,根本不可能产生负风压,在实际施工当中都不做反支撑,不会影响吊顶质量;6、部分吊杆弯曲、未受力是因为方圣公司维修人员踩踏吊顶,造成的吊杆弯曲;7、木龙骨均经过防火涂料处理,未处理的木方是用1.8cm的阻燃板(B1级)锯条子当作木方使用,木方防腐未处理是因为防腐涂料气味较大,商场禁止使用有气味的材料,且本场所是干燥区域,不影响木方质量;8、电线基本都有穿管,后期施工的线型小的12V低压供电线可能未穿管,万虹公司可增加电线套管;9、系争工程存在少量空鼓,但不影响使用;10、部分密封胶不饱满可以重新注胶;11、卫生间防水层在沉水24小时经商场物业工程部验收合格后再做下道工序,卫生间排水坡度一般会放2cm坡度,不影响使用;12、沙发垫高区可以用素混凝土也可以用木格子,使用效果是一样的;13、桌角松动不是质量问题。对此,同测公司回复称:1、附件三提供了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鉴定人员拥有相应资质,但出具报告无需列明鉴定人员证书;2、本次鉴定系根据现状进行的鉴定;3、修复方案是建议方案,报告形式合法;4、根据国家规定,即便施工环境不允许,也应采取相应措施;5、项目必须采用国家强制性标准;6、踩踏发生在大厅,本次鉴定没有抽取该部位的吊杆;7、合同约定木方需做防火、防腐处理,且防腐是国家强制性规定;8、根据国家规定,电线必须套管,系争工程的强电部分没有穿管,且存在电线裸露;9、鉴定单位对所有房间进行检测,空鼓面积远超国家标准;10、根据国家规定,存在相应质量问题;11、排水坡度没有达到国家规定,防水层存在问题;12、根据合同所附报价单约定,必须使用混凝土垫高,但万虹公司未使用;13、吧台内部分桌角松动是因为没有打泡沫胶。同测公司并称,因踩踏掉落的物品已经不存在,同测公司无法判断大厅吊顶塌陷的原因。
后,方圣公司就《静安区大融城四楼PARKSHERRYKTV建议修复方案》中所列修复工程的造价申请评估。2020年6月11日,第一测量师公司出具《上海市静安区大融城四楼PARKSHERRYKTV修复工程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电气工程、饰面板工程、给排水工程、隔墙工程、其他工程等修复作出方案,修复工程的造价为672,698.73元。万虹公司认为,测量师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名为修复,实际上均要求拆除重做,不符合常理,希望重新鉴定;《上海市静安区大融城四楼PARKSHERRYKTV修复工程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到鉴定人员在现场没有看到漏水问题,但修复方案中包含卫生间防水工程的修复方案。测量师公司回复:其非质量鉴定机构,根据同测公司的质量鉴定报告作出修复造价鉴定。
一审审理中,裘建新起初表示其与万虹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系争工程为裘建新以万虹公司名义承接,后又称原先是出于朋友帮忙,以个人名义施工,但施工中因物业、消防需要施工单位资质,裘建新就借用了万虹公司名义。
关于实际施工工期。方圣公司认为,万虹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竣工,12月24日交付工程,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工期。万虹公司表示,其实际完工及离场日为2018年11月26日,工期因设计变更及进博会正常顺延。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8月16日,裘建新发送工程报价单给方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曲美璇,曲美璇表示需要改动。其后至24日,双方就材料使用进行协商。2018年9月3日,裘建新催促曲美璇支付材料费,提醒无法订购材料会影响工期。2018年10月8日,裘建新调整部分装修。2018年11月14日,裘建新表示计划18日完工,曲美璇回复“18日好不了,主要是还开了个会”。审理中,方圣公司表示,鉴于违约金已经包含了损失,故方圣公司不再主张工期延误导致的营业损失,仅要求裘建新承担方圣公司因维修大厅吊顶产生的营业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裘建新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其借用万虹公司的资质、以万虹公司名义与方圣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方圣公司为证明上述内容申请鉴定评估。同测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系争工程中吊顶工程、电气工程、隔音工程、给排水工程、防水工程及其他工程、地面工程、饰面板工程及涂饰工程均存在质量问题。测量师公司又根据同测公司《鉴定意见书》中的《静安区大融城四楼PARKSHERRYKTV建议修复方案》出具《上海市静安区大融城四楼PARKSHERRYKTV修复工程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修复工程造价672,698.73元。万虹公司针对《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静安区大融城四楼PARKSHERRYKTV修复工程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的诸项异议,鉴定单位均已作出答复。法院认为,同测公司、第一测量师公司作为法院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具备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静安区大融城四楼PARKSHERRYKTV修复工程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客观、公正的,故对鉴定结论均予以认可。裘建新称系争工程经过简单的竣工验收,又无法提供其已经递交验收报告的证明,而根据《鉴定意见书》,系争工程的诸多质量问题在施工中业已存在,非方圣公司的使用导致。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裘建新对系争工程的质量问题负有责任,该责任与方圣公司的修复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裘建新应当承担修复费用672,698.73元。
大厅吊顶塌陷的原因无法通过鉴定获悉,方圣公司也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顶部垮塌的责任归咎于万虹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对吊顶所涉及的造价、另行维修的费用以及因维修产生的营业损失均难以支持。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方圣公司擅自于2018年12月24日实际使用系争工程,应以2018年12月24日为工程竣工日期。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工期延误系方圣公司在施工期间调整方案等合理原因所致,方圣公司诉讼中也撤回工期延误损失的主张,故对该项原因所涉赔偿不再考虑。
裘建新借用万虹公司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圣公司要求万虹公司因其出借资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方圣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万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无效;二、裘建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方圣娱乐有限公司修复费用672,698.73元;三、上海万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裘建新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上海方圣娱乐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同测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载明:5.1吊顶工程:涉案工程吊杆长度超过1500mm,未设置反支撑,部分吊杆未受力,吊顶吊件、挂件变形,无正反扣,部分吊杆、龙骨安装不牢固,弯曲变形,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5.2电气工程:涉案工程吊顶内部分导线未管,部分线路接线盒松动、无盖板,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部分电线规格为60227IEC53(RVV)2×0.75,不符合合同约定。5.3地面工程:涉案工程地面地砖存在空鼓情况,不符合规范要求。5.4隔墙工程:部分玻璃隔墙接缝未填胶、固定不牢、晃动,不符合规范要求。涉案工程轻质隔墙木龙骨未涂防火涂料,不符合设计要求。5.5饰面板工程:涉案工程部分金属饰面板安装不牢固、晃动,饰面板接缝注胶不均匀、脱胶、滥胶,饰面板收口不平整,不符合规范要求。5.6给排水工程:涉案工程卫生间洗手池未设置存水弯,不符合规范要求。卫生间地面向地漏处的排水坡小于1%,防水层有渗漏水情况,不符合规范要求。5.7其它工程:涉案工程有涂料污染其他装修材料、邻近设备的情况,部分桌脚未安装牢固,不符合规范要求。沙发区抬高处垫层未填充混凝土,不符合合同约定。
第一测量师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附费用表载明:吊顶工程涉及金额460,047.61元、地面工程涉及金额75,643.41元、卫生间防水工程涉及金额11,649.65元、隔墙工程涉及金额47,491.21元、其它工程涉及金额61,977.49元、安装工程(电气)涉及金额9,389.36元、整体工程费用6,500元,税后补差6,500元,合计672,698.73元。
本院认为,裘建新是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其借用万虹公司名义与方圣公司签订的《静安大融城KTV项目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应属无效。方圣公司上诉主张上述合同有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方圣公司该观点不予采纳。因上述合同无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方圣公司诉请要求裘建新支付质量不合格违约金,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方圣公司要求裘建新承担大厅吊顶垮塌的维修费用、营业损失以及扣减大厅吊顶的工程造价,因方圣公司在审理中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大厅吊顶垮塌的原因归责于施工方,故对方圣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对方圣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万虹公司、裘建新称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同测公司不具有鉴定资质,不应由裘建新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就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审核了同测公司的鉴定资质,万虹公司、裘建新主张同测公司不具有鉴定资质,没有依据。根据同测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涉案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2004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202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事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完全延用了上述2004年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后,其再主张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对主体结构质量仍需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同测公司的《鉴定意见书》,吊顶工程、电气工程及隔音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问题的,裘建新作为施工人理应对此负责。而其他工程或不符合规范、合同要求、影响使用、美观,但尚对安全不构成影响,故属于一般的质量不符约定情形,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应的后果应由方圣公司自行承担。结合第一测量师公司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本院酌定裘建新应支付方圣公司修复费用50万元。就万虹公司与裘建新是否应连带承担质量责任,本院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不再赘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3880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388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裘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方圣娱乐有限公司修复费用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36元,由上海方圣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0,828元,由上海万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裘建新共同负担5,208元。鉴定费153,500元,由上海方圣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万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裘建新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36元,由由上海方圣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0,828元,由上海万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裘建新共同负担5,2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薇薇
审 判 员 陈 俊
审 判 员 王晓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仇祉杰
书 记 员 叶 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