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誉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誉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初2778号
原告:***,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省誉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39号中江佳境天成小区6栋27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誉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梅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