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初2778号
原告:***,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省誉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39号中江佳境天成小区6栋27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誉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梅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