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永州发电有限公司

上某某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永州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民初1736号 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387号25幢102(复式)室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家能源集团永州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810号丰泰广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能源集团永州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韦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