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永州发电有限公司

某某、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2民初3001号 原告:***,男,汉族,1945年9月24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科技大厦701自编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1169705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神华国华永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810号丰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064229496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神华国华永州火电项目东安县服务协调指挥部,住湖南省东安县**市镇***村。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 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