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双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02民初3856号
原告:浙江双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702701304,住所地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小波,公司员工。
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根。
原告浙江双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双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双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童建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严高鹏
书记员*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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